阎爱民:清代族谱谱例中的女子书法
国学
国学 > 国风观察 > 正文

阎爱民:清代族谱谱例中的女子书法

摘要:清代的女性入谱,分族妇、族女及女性亲属的入谱。一般而言,清人重视族妇的入 谱而轻视族女、外亲与婿家的记载,即所谓"有妇无女之例”。这种情况的造成,与宗族的提倡 “敬宗收族”和宗族组织的庶民化有关。对于族女和婚家入谱的重视与否,成为宋元以来的私家谱新例与以往重门第婚的官家谱旧例的明显区隔,在清代谱例中也表现出理念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以纪旳和朱次琦的谱例最有代表性。清代仍有不少族谱编纂者倡言恢复中古时代重视女性入谱的笔法,晚清随着新观念的影响日深而赋予了时代的内涵。

关键词:女性入谱;谱例;书法;清代

宋以来的私家族谱的谱系记载上,与隋唐以往重视门第婚姻的士族谱牒最大的不同,是 重男不重女,女性在家族谱系的记载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以至于不少族谱被戏称为“光 棍谱”。族谱对女性记载的漠视,并非都是故有的尊男卑女意识在作祟,亦是宋以后族谱功 能转变后一定程度上的演变趋势所要求。对于女性入谱及其书法的探讨,在宗族史及谱牒 史的研究中应是不能忽视的问题①。本文以清代族谱一些谱例中的规定为例,对于女子入 谱的书法及其意义加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②。

清代女性的入于谱系主要是两类,一是族妇的入谱,也就是本族男性成员的配偶妻与妾 的人谱;二是本族所出的女性成员,即族女的人谱。第三类是因女性亲属和婚姻关系而产生 的妇族与婿家的男性成员的入谱问题。族妇和族女的入谱并不是当然的,有资格上的限制 和行为上的要求,族女不入谱也是很常见的,妻和族女有改嫁行为,妾无有子女,很多宗族规 定是不能入谱的,外戚和婿家的入谱更少。

一、族妇的入谱

在族妇入谱的资格上,妻妾(包括嫡母、继母)的入谱主要与其地位有关,而妾(庶母)的 入谱则与其能否生育子女相关联。直隶故城宣统《祕氏族谱》载道光《凡例》中有关族妇入谱 的规定:“嫡母、继母无子女皆书,庶母有子女亦书。妇人节行昭彰者备载,以垂不朽。妇人 以从一为正,改嫁者不书。”大多数族谱都有类似的限定。其中书与不书的原因,解释亦近相 同。清河同治《张氏贻谷堂支谱•旧谱凡例》说:“嫡出之子虽荡亦书,明有子也;书有出之妾, 重嗣续也;既出之妇不书,明其非我妇也。”①江阴同治《網川里姚氏宗谱》的谱例亦说:“有 节行者,必为立传以表之。其有因夫亡而改适者,墨其姓,惩失节也。妻虽无子亦书,贵敌体 也。妾惟有子则得书,贵传宗也。”谱书中族妇的入谱,由名分的尊卑、有无子女和能否守节 因素决定。嫡母与继母皆为父之正妻,一般是不论有无子女皆书,所谓“贵敌体也”。庶母为 父之妾,她的书与不书,则要看有无子女,有子者的书,是因为“贵传宗”和“重嗣续也”。有无 子女是一般的规定,另一重要原则是从一而终的问题。如有守节和改嫁之行的,则是可以例 外,所以妾无子女者可书,是“重节也”;而妻改嫁者则不书,或者书而用特别的笔法,所谓“惩 失节也”。谱系中的书与不书,体现了制谱者对族妇的劝惩理念。

根据这种劝惩的理念,妻妾入谱的笔法也就有了相应的不同。正常的情况下,嫡妻的入 谱,一般书“配”书“娶”,并在姓氏下标出子女数、生卒年以及娘家的地名等内容;继母书“继” 或“继配”。出现改嫁或娶再醮妇的情况,则与此不同。改嫁者或不书,或用特别书法以示贬 黜。如山东《黄县太原王氏族谱》卷首的《凡例》中明文规定“改适者不收”。即墨万氏族谱 《谱例》规定可以收娶改嫁妇,但“改适者,书氏字,氏上必空一格,示黜也”。常州《毗陵庄氏 增修族谱》道光《续增义例》:娶继室者书“继配”,但“娶再醮者书'室'字;继娶再醮者书'次 室'二字。有出醮者削姓空白,以别薰菊”。沧州《郑氏族谱》宣统《家谱例》规定相对宽松,娶 改嫁妇而有子者,则仍书“配氏”:“夫亡妇改嫁者,无子者书无嗣,不书配氏;有子者仍书配 氏,知所出也。”②显然,子嗣是重于守节了。湖南湘乡平地胡氏族谱妻妾的分野并不明显, 该谱重视妾的上谱也是因为子嗣的关系:“妻特书,妾亦特书,妻与夫敌体,而妾乃为嗣续计, 类举之,循而核之,自相统也。”另外,胡氏对改嫁者的记载也比较宽容,“改嫁者,不直斥,为 人之亲者讳也,宽之以全子道,严之以明妇道”③。

妾的书法与改醮妇相近,或者更低一些。妾一般书“侧室”、“纳”或只书“氏”。宁晋同治 《百忍堂张氏增修族谱•凡例》:“侧室无子者不载,有子者于正室下加’及'字,以别之。”湖南 汉寿《盛氏族谱》卷首《凡例》规定:“续娶未嫁之女书'继配',续娶已嫁之妇书'继娶';妾书 '侧室'或书'别室',母以子贵则书'又娶'。”④

族妇入谱,一般是附在其丈夫之后,但族妇的书法亦对男子的入谱产生很大影响。甘肃 西厢里张氏光绪《续秦州张氏族谱》在《例言》说履牒为考世系,自以男族为重。兹曲顺人情,并将妇女仿近世谱式用小字附详,以为年远査考旧姻之备。”一般说来,族谱记载女性是 作为记载男性的附庸,但实际上,有无这种附属性的记载,族人的婚配和子嗣情况,对于一些 宗族中的男性入谱及在谱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沧县孟村《张氏家谱》宣统《家谱序》:“凡 年已成人,又聘有妻室者,俱登于谱,如年未成人只附其名于父谱之内,不另赘叙。”能否单独 上谱或是附在父谱之下,是由其家中女性决定的。在山东即墨光绪《万氏谱例》亦有着类似 的规定:“未娶而夭者书'荡',娶而夭者书'早卒',无嗣者书'乏'、书'止'。”在谱牒的表述上, 如果没有这种女性的附属记载,那么这个男性在宗族中也就是一个不完整的男性。

二、族女的入谱

清代多数族谱不载女儿,这是一个常见的原则,即谱例中所谓“有妇无女之例”①。族谱 不载族女与记载族妇的原因一样,宗族之女终究要嫁人,成为他姓之妇,故而不载。所以多 数族谱或只是简单地记载族女嫁某人而已。山西灵石道光《陈氏族谱•凡例》中说:“女生卒 年月寿享不书,以其内夫家而外父族也。只从父传下书适某人。有节孝封赠者宜并书之,以 表其贤。”②不过,还是有一些族谱记载族女,除在室女外,也包括出嫁女甚至女婿。记载女 儿的原因,一是考虑女儿与儿子一样也是骨肉之亲,她们的婚嫁不能忽视。江西抚州宜黄谢 氏认为:“女本一脉。凡出适必书其女之名,配某姓及其里居,重婚媾也。”③二是记载女儿 所嫁族氏,有别婚姻防止近亲婚的作用。如山西永济解氏族谱有详细记载婚家的规定,是为 了“以防再作亲谊,辈数不致颠倒”④。三是女儿中有“节行”者入传,亦可光大门楣,为宗族 增光。

江阴同治《網川里姚氏宗谱》说:“女亦子也,嫁者书,再嫁则不书。中下荡不书。男受 室,女适人者,虽早亡亦书。女虽出嫁,有节行可传者,据春秋录伯姬之义,宜书之,以表其 贤。”《毗陵庄氏增修族谱》载嘉庆辛酉年《旧谱义例》:“女子未嫁书'(待)字',已嫁书'适'。” 沧州宣统《郑氏族谱•家谱例》:“旧谱女已嫁者,书适某庄某门而无族,至代远年湮无所稽考 矣,本谱书适某庄某公某某第几子,某某女之夫堂无可考者仍按旧谱例,女未嫁者书名或书 '待字'二字。”该族出嫁、待字女皆书。前述即墨万氏族谱光绪六年《谱例》:“诸谱有载女者, 吾家女不入谱。而贞烈者必书,亦门楣光也。”万氏虽然族女不入谱系,但对于再醮妇或妾来 说,有无女儿却有重要的意义。其谱例又规定:“妾与再醮,无子不载,无子有女亦载;妾无子 女而有节亦载,重节也。”根据妾与再醮妇的上谱与否,也能判断出其是否生有女儿的情况。

很多族谱不载族女,但可能会有这方面的登记资料。直隶定兴鹿氏宗族在编纂家谱之 外,另外修有《简明世表》,各家备留一册,“生有子女及婚嫁卒葬,随时详记表中,每年于清明 祭墓,冬至祭祠及春秋官祭之日,交值年汇总登记世表,以备续家谱之用,如不自行登记,及 三年不到则续谱之时,不能详载。”⑤嘉兴姚氏规定:“族中男女生卒事故,及婚嫁姓氏,由本房随时开报,庄正副查明,登载簿册,已被刊刻家谱,不致错漏。”①鹿氏和姚氏的这种记载 宗族男女人口情况的登记表,是修谱所用的备用资料,但不一定都用于族谱,特别是关于族 女的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会逸失,不如族谱能保持长久。

三、外戚和婿家的入谱

一部分族谱在记载女性的同时,也记载了妻妾的娘家或族女婿家的主要男性亲属,是附 在女性的入谱上,主要是一些社会地位显赫的外戚和婿家,一般情况下外戚和婿家上谱并不 常见。

直隶沧县孟村《张氏家谱》载宣统二年《家谱序》规定:“凡妻配某氏,系某人之女;女适某 姓,其人住某州某县某村某名讳某字某职衔,并为注明,远而无考者姑阕不载。”②要求家谱 记载男女族人的婚家姓字、家居地、职衔等。前述沧州宣统《郑氏族谱•家谱例》则具体定出 母族与夫婿之家的尊卑笔法,“妇之母族、女之夫堂尊辈称公,平辈书名,所以明尊卑也。”江 阴《辎川里姚氏宗谱》:“夫妇为风化之原,妇家姓氏阀阈,从其夫附见之。”该谱记载女儿的同 时,还要将女儿之子也要记上一笔,“所适婿有显达者,亦书于女适某氏之下。外孙我之自 出,亦如之。”池州仙源杜氏规定了外家和婿家上谱的条件和限制:“妇之祖,科第自举人以 上,官阶自知县以上,书'娶某县某地某职某人孙女'0婿之父亦然,书'女适某县某地某职某 人子某职某人'。其妇与婿之伯、叔、兄、弟虽贵不书。”③

记载官宦显赫的外家和婿家可以荣耀本宗,但遇到改嫁再醮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家族声 誉,便要舍弃这种显赫。绩溪仙石周氏宗族明文规定:“所娶再醮妇,翁虽显不书。女再适, 婿虽显不书。祖制如是,从一而终之义也。”④

有的族谱在谱系外单有专门的《婚姻志》记载外戚及婿家的情况。常州《毗陵庄氏增修 族谱》嘉庆辛酉年《旧谱义例》:“谱内例有婚姻志,今不及另叙,即于各名下配偶其祖、父显名 者,书其职衔讳某孙女、讳某女。或由外籍则书某省州县,详自出也;继娶如之。女子未嫁书 字,已嫁书适。婿之姓名并官职、科名、庠序皆书之。”

记载外家和婿家,主要是那些有“显名”者,这是光耀本族之事,不过记载外戚和婿家的 原则执行起来不容易,从谱系中很少看到实际运用情况。如毗陵庄氏宗族嘉庆年间《义例》 虽然规定要详书“配偶之祖父显名者,书其职衔讳某,孙女讳某,女详自出也。女所适,书其 婿之姓名、官职、科甲、庠序云云”,但了光绪元年续修族谱时,谱系所载与谱例规定差距很 大,“乃旧谱与义例不符者殆十之六七”⑤。

族谱记载婚家本源于中古时代士族之间对门第婚的重视,宋元以降,士庶的界限已经淡 漠,良贱之间的区隔依然存在,所以一些谱例中仍然要求对婚家加以记载。但是良贱之间的 通婚毕竟少见,族谱对婚家情况的记载也就不甚重视。另外,庶民的地域间通婚范围狭窄,婚家往往不出百十里内,情况多熟悉,因而也怠于记载。山西洪洞王氏的情况就是如此。王 氏旧谱凡姻家姓名、官阀都入谱,说我族“无为屠仆舆隶者,实有光于家乘。”但嘉庆二年再修 谱时则不再收入。其中原因是“第吾族人丁繁衍,若备载内外姻族,其字数当不减所编生卒 述略,既未易举,而各家姻族率在数十里内,虽历年久远,皆能述先世某配某人女,某之女适 某人之子某。称谓、婚媾自可无忧背戾,故不载”①。

四、欧苏谱法与清代纪朱谱例中女性书法的比较

苏洵曾说过:“苏氏族谱,小宗之法也,凡天下之人皆得而用之。”②除了苏氏的小宗法 外,还有欧阳修的谱图,欧苏谱例一直为后世族谱编纂者所遵循。欧苏谱例中对女性的入谱 并无特别说明,但一般说来是排斥的,如苏洵在《苏氏族谱》中开宗明义说:“苏氏之谱,谱苏 氏之族也。”③强调族谱专为苏氏之族所作,排除以往重视门第婚的士族谱牒中兼顾婚姻之 家的记载。这种原则在清代民间的修谱中影响是很大的。山西灵石道光《何氏族谱》的编修 采用欧阳氏的《世表图》、苏氏的旁列五世,并仿效苏谱的“苏氏之谱谱苏氏之族”之言,也称 “何氏族谱为何氏作也”。特别强调“女子适人,不主宗柘,即外家,亦属他家,不得混载”④。

欧苏谱例相比较来说,欧阳氏之谱例记载较为简单,对于偏重族中男性成员的记载比较 适合,而对于那些重视记载女性状况的族谱来说,苏谱则是比较合适的。直隶沧州郑氏宗 族,原来采欧谱直谱例,后改用苏谱的横谱例,改例就是“今因男配女适较旧谱详细,字数太 多”的缘故。该族《家谱例》说:“旧谱男配有氏而无族,故代远年湮不知妇所出,况女亦骨肉 之亲未可轻忽,本谱配氏无考者,书配未详,可考者书配某庄某公某某第几女,若有氏而族无 可考者仍按旧例。……旧谱女已嫁者,书适某庄某门而无族,至代远年湮无所稽考矣,本谱 书适某庄某公某某第几子,某某女之夫堂无可考者仍按旧谱例,女未嫁者书名或书'待字'二 字。”⑤郑氏重视女性的入谱和记载,故而改欧谱例为苏谱例,但这只是利用了苏谱的形式, 而与苏谱的原意则未必相符。

如前所说,欧苏谱例对女性入谱并无特别强调,对女性记载也仅包括族妇的姓氏、享年 简单情况,如苏谱唯书“娶某氏”而已。一些清代族谱中对女性入谱的记载,显然是在欧苏谱 例基础上引申增加了自己的内容。常州庄氏宗族修纂族谱,说除采用欧苏谱法外,•“又取法 近时名谱”,著录排行、字号、官职、科名、庠序,娶某氏或继娶及侧室,次书男几人,注明嫡某、 继某、庶某出,及生卒年月日、次葬所、次移徙等,并强调“女如之”⑥。在女性的入谱上,庄氏 更多的是受“近时名谱”的影响。在清代的著名谱例中,受到人们推崇的有纪旳《景城纪氏家 谱序例》和朱次琦《南海九江朱氏家谱序例》⑦。纪、朱二谱例在女性的入谱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具有代表性,也基本反映了清人对女性入谱不同认识。

归纳《景城纪氏家谱序例》中女子的书法,其大要如下:关于族妇的上谱:

载卒年而不载生年,因为“妇谱卒而不谱生,其卒于我,其生不于我也”;

不载妇名和排行次第,“魏晋诸谱妇皆注名,今不注,据《孔丛子》也。又或注次第, 今不注,妇以夫为长幼也”;

妇曰某夫人,曰元配,日继配;佚姓者,日某氏;

庶母不书,“庶子不书所生母,统于嫡也";

妇无子者不书,“无子而妇守节者,虽未立嗣亦不书,宜有嗣者也”;

妇改适者不书,“旧谱皆庶氏之母,今不书”。

关于族女的上谱:

不载族女之所适,“古法记女之所适,(《世说注》上之上引《谢氏谱》,下之上引《袁氏 谱》。)今不记,从苏氏也”。

关于婚家的上谱:

附载,'‘详字与官爵及妇族,据《世说注》所引诸谱也”;"妇父称讳”。

《南海九江朱氏家谱序例》有关女性的笔法:关于族妇:

妇必系某公配,妻以夫为纲,即以夫为名也;

有封者称封,无封者通日“安人”又日“原配”,曰“继配”;

妻前后娶必书,妾亦书,正家也。庶子不书所生母,统于嫡也(《景诚纪氏谱》之例); 妇改适,旧谱皆书庶氏之母,孔门不讳经义也。晋王氏谱并离昏不讳也,今不从,隐 夫凯风孝子,抱无言之恫者也。

关于族女:

女可纪者,未嫁、已嫁内外得并书。《唐志》王方庆王氏女记例也。在室者章女美, 出适者为家荣也。

关于婚家:

妇详祖父族里并及亲串,《世说注》引诸姓谱类,然《硕人》首章之义也。

朱谱晚于纪谱,对纪谱多有借鉴吸收,如“庶子不书所生母”,即注明是采纳《景城纪氏 谱》之例。二者不同之处相比较起来,朱谱较纪谱更为重视对女性的记载,上谱的限制也少。比如对改适妇和无子妾的记载,纪谱轻言不书、不注;朱谱则相对宽泛。对族女的情况纪谱 明言不载,而朱谱则是不论未嫁、已嫁并书;对婚家的记载,朱谱也较纪谱更明确地要求“详” 记妇之父祖、族里及亲戚。

从谱牒发展的渊源上说,纪谱对欧苏谱例多所继承,对魏晋至隋唐中古时代的谱牒笔法 多家排斥,更具“近世性”的特点。而朱谱中古时代士族谱例多所借鉴,对女性入谱相对重 视,有族谱的“复古”倾向。谱例上作为“近时名谱”的纪谱与朱谱的差异,清代族谱谱例中多 有反映。

五、结 语

修谱的笔法,是指族谱编修过程中的文字上和格式上的表达方式,这种笔法,维系家族 制度,强调族内血缘关系和等级地位,受到修谱者家族主义的义例和观念的制约①。无疑, 清代修谱笔法其中的女子入谱的书法,亦是反映了当时的宗族制度和伦理观念。对于族谱 谱例中女性及两性关系的书法,冯尔康先生指出:“基本上是以女性的贞节为准则,失节者 削,节烈者书,这是第一条;第二条是传宗接代思想,看妇女有出无出,有出妾亦书,无岀则再 嫁妇、妾不予书;第三条是等级观念,婚姻失类,无论男女,概不宽容。”②这里第一条和第二 条的贞节准则和传宗接代思想,主要是针对族妇的入谱规范。第三条的等级观念是针对族 中族女和男女婚家的。如同前面我们论述纪谱与朱谱的特点一样,这些准则,多是反映了宋 元以来出现的私家谱“新谱”特色,它重视族妇而不重视族女的记载,也不重视婚家的记载。

不少谱例中都有女子书法的细致规定,似乎对女性的入谱很重视,但实际的情况往往不 是如此,尤其是对族女和婚家的记载,时常出现谱系与体例不一的情况。谱例上说得多,而 谱系中记载的却很少。在常州庄氏族谱中有“旧谱与义例不符者殆十之六七”的状况,这是 因“有妇无女之例”原则造成的。族谱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都是重男轻女,或者说是重视 男妇轻视女儿的关系,而是宋元以来宗族制度发展的需要。宋以来宗族制度的扩大化与庶 民化,其主要目的在于“敬宗收族”,扩大宗族组织群体,出嫁女和婚家无关于此,故而多不收 入。江苏吴县民国《六修洞庭安仁里严氏族谱》的主修者说得明白:“女宜书,兹不书,仍旧例 也,各详其家谱也。案,婚姻必由谱系者,辨良贱也,则女应书谱,载于父表之后。乃近世只 知谱为敬宗收族,而以女无关传系,遂不书女,殊失谱之古义。”③说族谱不书族女是“殊失 谱之古义”,非常确切。浙江鄭县新河周氏宗谱根据“古法”记载改嫁的女性,其族谱《凡例》 解释说:“改嫁,古人不讳,晋《王氏谱》且书离婚,今具书之,古法也。”周氏对苏氏谱例不重族 女的记载不以为然,特别赞赏魏晋时期谱牒重视女性的笔法,说:“《苏谱》不纪女所适,然《世说注》所引《谢氏谱》、《袁氏谱》具纪之,今纪之以为是宜书者也。”①宋以前的中古社会重视 门第,则士族婚姻必由谱系,女必书,婚家亦书。宋元以来随着宗族组织的庶民化,这个原则 也在日渐淡化;清代仍有不少族谱编纂者对此进行反思,倡言恢复中古时代重视女性入谱的 笔法,晚清以来,随着新观念对族谱编纂的影响日深,这个原则又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