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论租庸调制度下唐百官俸禄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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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论租庸调制度下唐百官俸禄制度的变迁

张国刚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隋唐史、中国古代史、中西文化交流史研究

[摘要] 隋及唐初俸禄钱的四个方面职分田、公廨田(钱)、禄米、禄力(手力课)的措施被依次推出。高宗武后时期,是俸禄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这种变化不完全表现为项目的增减,还有俸料钱来源的变化。其中,更重要的变化是乾封元年对于力役待遇及俸料钱的总体规范。最后,伴随李林甫开元二十四年“长行旨”的推行而进入一个总结性阶段。几乎所有关于唐代官员俸禄的论述,都没有清晰地解释唐代官员俸禄的两重用处,用于官员的薪资和用于官署的公费是不同的内容,尽管它们在食料、杂给之类开支中常常以官员的名义计算。分清“公”与“私”两种不同俸禄界限,是我们研读唐代俸禄史料时要特别予以关注的。

[关键词] 唐代前期;俸料钱;公廨田;职分田;食本

中国古代官员俸禄问题,既是国家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朝廷职官制度的重要环节;俸禄制度还涉及民户负担、国家租税制度,也成为赋役制度的一部分;俸禄的经营又与商业或放贷业务关联在一起,又成为商业史、经济史涉及的内容。更进一步,俸禄制度的变化也折射了政治形势和财经形势的变化,因此又成为政治史研究的内容。当然,俸禄制度的内涵也反映了官员生活内容的变化,是社会生活史的组成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

官员的俸禄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目前的研究仅有概括的说明,尚未说清楚其内容所指。北朝隋唐有所谓公廨田和职分田(简称职田)。公廨是指官员办公的地方。公廨钱就是用于办公的经费,它与官员的薪资待遇不同,最多算职务消费。但是,在唐朝的财政预算和支出的实际过程中,官署的办公经费和官员的报酬又混合在一起。

比如,《册府元龟·邦计部·俸禄》将禄米、职田、公廨、俸料钱等放在一起,构成了其卷五百五到卷五百八共四卷的内容。而《唐会要》却将相关内容分开记述的。该书卷九十至卷九十三,分别列有《内外官禄》《内外官料钱》《内外官职田》和《诸司诸色本钱》等条目。禄米、俸料、职田以及置本收利的公廨钱之类,分别记载得清清楚楚。《旧唐书》卷四十八、四十九《食货志》上下两卷,没有专记官员俸禄的内容。《新唐书》卷五十一到卷五十五《食货志》五卷,其最后一卷《食货五》先谈官禄,后又及于官员俸料。与《册府元龟》《新唐书》把官员俸禄内容置于“邦计部”“食货志”不同,杜佑《通典》则从职官制度来研究俸禄制度。该书卷三十五《职官典十七》专门列有《俸禄》一节,涉及“禄秩”“致仕官禄”“职田公廨田”。“禄秩”下又附干力、白直、仗身、门夫等力役,这就是后来合并为“俸料”的内容之一。

上面两种记录俸禄的方式本身,就说明了俸禄既是职官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国家食货(财政与赋税)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俸禄等问题不仅是官员的待遇问题,更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官署的行政办公经费问题,两项支出都可以作为财政支出理解。

如果从办公经费来看,至少包括:官署纸笔墨砚的消耗费用,公廨屋宇的维修费用,官员上班期间餐食以及公共宴享费用(公厨),为官员服务的勤杂人员费用、保安费用,还有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至于官员个人的收入则除了养家糊口的薪资性收入,还有从职务消费中获得的许多合法的灰色收入。此外,解决官员俸禄及办公经费的来源、变化及其目标和影响,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当然,官府的办公费用与官员的员额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上述各项费用,都是按照州县事务之闲剧、人头之多寡来核算的。因此,裁减、阙员或者增加官员名额就与经费的开销密切相关联。这个问题甚至影响到政局的稳定。洪经纶、张弘靖在河北之所以汲汲于裁减官员(当然也包括兵员),就与其时经费的紧缩有关。本文不可能涉及这么广泛的问题,只是纠集有关史料,对于租庸调时代,即安史之乱之前,唐代官员俸禄制度的演进加以论述。

二、隋及唐初的官禄

俸禄制度与朝廷的赋税制度密切相关。隋及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俸禄制度自有其特色。如唐初编纂的《隋书·百官志》,所记载的官员土地收入有三类:永业田、职分田(简称职田)、公廨田。三者性质完全不同。

永业田就是租庸调制度的基石。开皇元年(581)十月,隋文帝颁布新田令:“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应该说,一百顷至四十亩云云,表明官员的永业田与平民永业田类似,只是不同等级的官民所占土地有不同的限制。但是,所谓均田令也就是限田令,从来不意味着官府分配如许数额的土地给官员或者农民。因此,严格地说,永业田的顷亩属于官员权益,不属于朝廷给赐的收入。只是让这时期的官员待遇打上了租庸调时代的印记而已。

职分田是尚书省工部下属的屯田司所掌管的项目。这部分田土与官员待遇收入密切相关。同上引《隋书·食货志》又云:

“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第三类田地是公廨田。

职分田从名目上讲属于职务所带来的权益。公廨即官署,公廨钱就是官署办公用费,公廨田的田租收入是用于办公经费的。职务消费、办公经费,内容有所不同。前者是取自职分田所收获的利益,后者是取自公廨田所获得的利益。这两项分别是官员与官署的收益。办公费用显然不属于官员养家糊口的薪金收入,职务权益则有可能被用于家用,也可能是上班时需要支出的费用。隋初实际上不是给的公廨“田”,而是公廨“钱”,即是以货币为公廨基金(本钱),不是以土地为基金。明清的学田就是一种基金,用学田的收益办学;公廨田则用其田土收益办公。《隋书·食货志》很明确地说:“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

放贷生利,谓之捉钱,息利以给官署经费,违背儒家伦理。历史上反复有人提出异议。但在国家预算制度不太发达的时代,只要一次性拨出本金,就可以解决官署办公经费,这相当于一劳永逸,因此,朝廷总也难以割舍捉钱制度。

开皇十四年(594),工部尚书苏孝慈等反对“出举生利”。工部尚书是管理屯田、职分田、公廨田的。他认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莫斯之甚。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一皆禁止”。苏孝慈要求改为给土地出租耕种获利,这相当于反对货币基金,赞成土地基金。看来这个办法不太可行。三年后的开皇十七年(597)十一月又后退了一步,“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云”。所谓“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就经商取利可以做,金融获利不可以做。

禄米才是真正的官员养家费用。隋代的官禄很是慷慨。“是时京官正一品禄九百石,其下每以百石为差,至正四品,是三百石,从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为差,至正六品是为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从八品是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其给皆以春秋二季。”除了食封官、不判事的官不给禄,其他京官禄米优厚。

地方官也有禄米。

“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百石。大县一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于下下,则六十石。其禄唯及刺史、二佐(当为上佐)及郡守、县令。”

官员的职务待遇还有“禄力”。开皇八年(588)五月,仆射高颎奏,“诸州无课调及有课调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力,乘前已来,恒出附近之州”。此句陈述了一个当时的事实,没有课调和户数少的州的官员,其禄力从临近富裕州派出。高颎继续说:“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请于所管户内,计户征税。”朝廷“从之”。这里提出了“官人禄力”的一个新项目。这是不同于以上田土和禄米的新项目“禄力”。禄力就是为官员所配置的力役,从来就有,北朝北齐的干力、仗身之类就是其时的禄力。过去人口较少的州不出,现在高颎建议从本“所管户内计户征税”。这也许是后世以“户税”支付禄力的滥觞。

我们从开皇初年(统一全国之前)的制度中,发现隋代的俸禄制度继承了前代。唐朝制度起源于李渊辅政时期。隋炀帝尚在扬州避乱,李渊将其黜为太上皇,自任隋丞相。李渊的长安政权控制的地区有限,李世民等则在外征战。李渊乃“罢外官给禄,每十斛给地二十亩”。说得好听是用土地换官禄,比如说下县县令60石即60斛,换为给120亩土地,自行租种于农民。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中央停止了放发禄米,任州县官员自行解决。禄田显然是硬性指标,按数量给田。官员永业田是权益,没有硬性给付的问题。这是二者的区别。

武德元年(618)十二月,唐高祖登位不久,就出台了一套文武官禄米标准: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石,从八品五十石,正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从给禄标准而言,较隋朝有降低,正一品从九百石减至七百石,但是,后面的级差减少。隋代九品官无禄,唐初正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这是改进。实行禄米年给制,但是,分期给付:“诸给禄者,三师三公及太子三师三少,若在京诸司文武官职事九品以上,并左右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并依官给。其春夏二季,春给;秋冬二季,秋给。”根据统计:“凡京文武官每岁给禄,总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二斗。”官员有增减,禄米数有可能变化。安史乱起,天下兵兴,玄宗幸蜀途中,要求各地自行解决军费问题。肃宗即位,朝廷在灵武,官禄停止不给,实际上也无米可给。

《通典》卷三十五记:“大唐武德中,外官无禄。”但是,武官在外者则除外:“其在外武官九品以上,准官皆降京官一等给。其文武官在京官上者,则不降。”这些规定背后的考虑是:在外的文官无禄,因为信息不对称,文官在外,给禄困难;在外文官到京任官,则属于对朝廷的效忠行为,给禄以鼓励;在外武官,是带着军队去打仗的,属于敌我阵营的哪一边,一清二楚。

外官武官禄的等差,有另外的节制:

“诸给禄,应给等者,正从一品各以五十石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为一等,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石五斗为一等。”

比如外官正一品降京官一等给,因为一等是五十石,则在外武官正一品降京官一等就是六百五十石。正二品为五百石,“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为一等”,降京官一等是四百七十石。如此类推。

官禄完全是私人收入,唐初的“俸钱之制”乃是朝廷给官署的办公经费:“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其俸。”京师诸司的“俸钱”,就是“初置公廨(钱)”。即以公廨钱作为本金,令“行署、番官”经营获取商业收入。这条材料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此时的俸钱就是指公廨钱,公廨钱的获取是通过置本让人(行署、番官)兴贩完成。《唐会要》记载了个别细节:“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

文献中唯《新唐书·食货五》记载了唐代公廨本钱的数目:

“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京兆、河南府钱三百八十万,太原及四大都督府二百七十五万,中都督府、上州二百四十二万,下都督、中州一百五十四万,下州八十八万;京兆、河南府京县一百四十三万,太原府京县九十一万三千,京兆、河南府畿县八十二万五千,太原府畿县、诸州上县七十七万,中县五十五万,中下县、下县三十八万五千;折冲上府二十万,中府减四之一,下府十万。”

但是有学者怀疑这个数目未必是武德而是开元时期的数字(或开元七年,或开元十年之后)。《食货五》经常撮要介绍制度而忽视其年代归属,既然制度已经在武德元年开始,此内容又在唐前期反复施行,其数字可以作为一个公廨本钱及其利息变化的基数看待。

唐代职分田制度资料比较丰富,这条只是开始:

“又制,内外官各给职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顷,二品一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其统军府及镇戍关津之官,又节给量减京司及州县。又,各公廨田课其营种,以供公私之费。”

什么是公私之费?公廨田收入被分为两部分支出,一是常食公用的行政经费(与职田的经营方式类似),二是补贴官员的月俸收入。这与公廨本钱收息供公私之费,非常相似。根据《册府元龟》的行文逻辑,这是武德之制。《通典》则无系年,且补充说:“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

至于公廨田数目在《通典》则有详细记录:

“大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外官公廨田:“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我们不要小看以上这些制度规定,这就相当于是按照官署安排的办公经费。上县十顷,就是一千亩地出租,租入为县司的公务费用。下县就只有六顷,公务经费就比上县少了 40%。中县八顷,较之上县、下县相差二顷。总之,由于农村地区商品经济不太发达,放贷款取利息难以施行,改为租种土地收租,比较可行,这一点与职分田相似。

据《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屯田郎中》:凡在京文武职事官有职分田,在京诸司有公廨田(内容与数字同于《通典》的记载)。而《唐六典》有注文云:“其有管署、局、子府,各准官品、人数均配。”也就是说,公廨田按照官府分配,各个官署还得往下按照其所管二级机构中的官品和人数进一步分配。公廨田的收入是要落实到人头上的。“皆视其品命,而审其分给”。

唐太宗时期,在官员俸禄提升上有了改进。贞观二年(627)二月,诏官人得上考,给一季禄。六月制,官人出使,皆廪食妻子。十二月下诏:“外官新到任,多有匮乏,准品计日给粮。”次年正月诏,官人得上下考,给一年禄。较之上年二月,得上考业绩激励标准提高了。墓志里也能见到外官得禄或者计日受俸的记载。

但是,根据贞观八年中书舍人高季辅的上表,当时的官员待遇仍然普遍很低:

仕以应务,亦以代耕。外官卑品,犹未得禄。既离乡井,理必贫煎。但妻子之恋,贤达其犹累怀,饥寒之加,夷惠罕全其行。为政之道,期于易从。若不恤其匮乏,难欲俾其清俭。几在末品,中庸者多。正恐巡察岁,出轩继轨,不能肃其侵渔,何以求其政术。

所有这些言辞,都是说百官无禄俸不可要求其勤政且清廉。“今户口渐殷,仓廪已实,斟量给禄,使得养亲。然后督以严科,责其报效,则庶官毕力,物议斯免。”提出财政情况好转,要“斟量给禄”,使其能养家糊口。高季辅的这条建议只是所上五条封事之一,还没有形成朝廷的政策。我的猜测,《册府元龟》记载的唐初官禄等制度,可能就是这个时期颁布的法令。因为,贞观十年(636)就有诏书说:“有司收内外职田,除公廨田园外,并官收,先给逃还贫下户及欠丁田户。其职田以正仓粟,亩率二升给之。”也就是说,在贞观年间没有颁布新的职分田、公廨田制度的情况下,贞观十年却进行了一些改革,显然是针对武德时期的公廨田、职田制度而言。

贞观十年的改革内容是收回内外官职田,改以正仓粟(即国家税收)支付,职田则还给无地或者少地的百姓。其粟则是从民户每亩纳税二升中开支。但是,公廨田却没有收回,依然是官府出租民户耕种获取收益。

改革职分田的初衷,次年三月的敕书说了出来:“内外官职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虑其禄薄家贫,所以别给地子。去岁缘有水旱,遂令总停。”三句话说了三件事:担心官员的职田侵害百姓;故改用地子(民田每亩二升)补贴官员禄薄家贫;却因为去年水旱之灾,把补贴地子的制度停止了。也就是等于取消了职田却并没有补贴地子。于是,“如闻卑官颇难支济,事须优恤,使得自资,宜准元敕,给其地子”。至此才把地子补贴制度推出。

又过了一年,十二年(638)三月,谏议大夫褚遂良“以武德已后,国家仓库犹属虚,应京官料钱并给公廨本,令当司令史、番官,兴易给利,计官员多少分给”的旧制,乃上疏皇上提出改革。其略曰:“陛下近许诸司令史捉公廨本钱,诸司取此色人号为捉钱令史,不简性识,宁论书艺!但令身能估贩,家足赀财,录牒吏部,即依补拟。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百,年凡输五万。送利不违,年满受职。”所谓行署、番官、令史,能够被委任“捉公廨本钱”,名之为捉钱令史,关键看“身能估贩,家足赀财”,素质方面则“不简性识,宁论书艺”!经吏部录取之后,“大率人捉五十贯已下、四十贯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贩易。每月纳利四千一百,年凡输五万”。也就是说实行定额管理,大约年利率是 100% 作用。如果考虑到捉钱令史本人的获利,年利率必须超过100%,否则就会破产。

这样的捉钱令史究竟多少人呢?“在今七十余司,大率司引九人,更一二载后,年别即有六百余人,输利受职。”褚遂良谈的是官员队伍几年后将增加 600多人。所以透露出的数字是 70余官府,每个官署 9人,共有 600多名捉钱令史从事放贷。考虑到贞观年间重要品官曾裁减到 640人的情况,捉钱令史几乎与之同样多。

唐太宗采纳了褚遂良的建议。“是月,敕并停,改署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唐太宗的改进措施,不仅是停止武德年间就实行的捉钱令史盈利充公廨钱的制度,而是改变了办公经费的解决途径,以诸州上户7000人,出任胥士,所谓“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是说胥士也像防阁那样纳课,用课钱充公廨钱,纳钱胥士(诸州上户充)人家二年一换。

综上所述,贞观年间,取消职分田改由地子(百姓亩税二升正仓粟充),取消公廨本钱改由胥士纳课。但是,十八年三月出了新规:“复京官职田,以京兆及岐同华朔万等州空闲地,及陂泽堪佃食者充之。”二十一年二月又改了:“令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给钱充本,置令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官人俸。”一切回到了原点,只是捉钱令史增加胥士等人。但是,尽管如此,官员们不同的待遇项目:禄米、俸料、公廨田、职分田,均已齐备。

三、从永徽到开元的变化

贞观二十三年(649)六月,唐高宗即位,九月敕文,“诸王并宜食一千户封”。这是为了表示新皇帝的友悌之情。真正的改革出现在一年之后。永徽元年(650)四月,“废京官诸司捉钱胥士,其官人俸料以诸州租脚充”。这是第三次改变俸料钱的来源,不是从职分田、不是从公廨本钱,而是改“其官人俸料以诸州租脚充”。于是,官员的俸禄包含了四种形式:土地(职分田、公廨田)、放贷本钱(捉钱)、职役纳课(捉钱胥士)、租脚钱。变换了四种来源或途径。

值得提出的是,官员所获的力役补助,防阁、庶仆之外,还有其他名目,如仗身,麟德二年(665)八月诏,“文官五品已上同武职班给仗身,以掌闲、幕士充之”。所谓掌闲、幕士也是官府中的杂任。根据《唐六典》相关内容,唐代在殿中省尚乘局置掌闲五千人,掌治六闲之马所需乘具鞍辔。太子仆寺厩牧署亦有掌闲六百人。此外,唐代殿中省尚舍局有幕士八十人,卫尉寺守宫署有一千六百人,鸿胪寺司仪署有幕士六十人,太子典设局有幕士二百四十五人。幕士掌铺设帐幕之事。这些杂任都是作为力役,征调有一些专业技能之人充任,或者纳课以代役。仅仅上面列举的数字就有七八千掌闲、幕士,他们的职任已经闲置,将其转拨给文官五品以上充仗身,可以看出是这一笔“经费”(纳课即成钱物)改换了用途。解决文官的待遇问题。只是这次规定中的文官仗身,咸亨元年(670)四月十二日停给。真正的大变革是乾封元年(666)。乾封元年八月诏:

京文武官应给防阁、庶仆俸料,始依职事品,其课及赐各依本品。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总十五万二千七百二十贯。员外官不在此数。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之半,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上佐,以职田数为加减。其参军及博士判试判司主簿县尉丞,各三分之一。诸内外员同正员者,禄料、赐会、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员。其不以同正员者,禄赐、食料亦同正员,余各给半,职田并不给。自乾元之后,以常赋不给内外官俸禄,各减其半矣。

乾封元年改革内容分下面几点加以分析。

首先,力役类官员待遇(即俸料)包括防阁、庶仆所产生的俸料,“始依职事品”,就是按照官员的职事官品级发放。但是,力役产生的俸料之外的官员待遇——“其课及赐,各依本品”,就是按照散官官品计算。这等于是统一规范了几种不同的俸禄的分配方法。力役类待遇按照职事品分配是合理的,因为这是涉及职务职掌的待遇。课及赐(赐会,即宴会之赐)涉及官员的资历、劳绩,当然按照本品计算比较合理。

其次,是俸食钱的总额,“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总十五万二千七百二十贯”。员外官不在此数。

此外是外官的待遇:“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这一句话很重要,公廨田收入和息钱收入充作常食、公用经费,“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常食、公用之外的剩余部分才充官员的月料。当然,这个“公用之外”并不是泛指所有公用开支,在这里应该特指“食”或者主要指公厨食料。公厨之外的收入充月料(月薪)。

这个月料怎么分配呢?办法是:

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之半,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上佐,以职田数为加减。其参军及博士、判试判司、主簿、县尉、丞,各三分之一。诸内外员同正员者,禄料、赐会、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员。其不以同正员者,禄赐、食料亦同正员,余各给半,职田并不给。

解读一下这一段的意思。它明确地给出了州县长官及其他僚佐之间的月俸分配比例。至于同正员和非同正员,也有相应的安排。这里把月俸的内容确定出来了,禄料、赐会、食料之外,还有其“余”,还有“职田”。这个其余的“余”是什么呢?下文有揭示:“内供俸及里行不带本官者,禄俸、食料、防阁、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带官者听从多处给。若带外官者依京官给,诸简校及判试知试等官,不带内外者,料度一事以上,准员外官同正员例给。若简校及判试之处,正官见阙者,兼给杂用,其职田不应入正官者,亦给。其侍御史、殿中及监察御史知试并同供奉、里行例。”这一段内容很多。重点是内供奉及里行的待遇问题,他们的待遇与正官同:“内供俸(奉)及里行不带本官者,禄俸、食料、防阁、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其次,“带官者听从多处给”。身兼数职,多处获得。其三,“若带外官者依京官给;诸简校及判试知试等官,不带内外者,料度一事以上,准员外官同正员例给”。内供奉、里行“带外官者,依京官给”,很清楚,就是依正员官给。“诸简校及判、试、知试等官,不带内外者”,其待遇“料度一事以上,准员外官同正员例给(即给一半之意)”。那么,“若简校及判试之处,正官见阙者”怎么办呢?由于正官缺员,事务肯定比较多,那么待遇也提高了:“兼给杂用”。甚至“其职田不应入正官者,亦给”。最后一点就是补充:“其侍御史、殿中及监察御史知试并同供奉、里行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禄俸、食料、防阁、庶仆”之外,属于“余”的内容,应该就是“杂给”。

仪凤三年(678)八月诏,“廪食为费,同资于上农。岁俸所颁,并课于编户。因地出赋,则沃瘠未均。据丁收物,则劳逸不等。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于斯,裁怀创如。闻文武内外官应给俸料、课钱及公廨料度、封户租调等,远近不均,贵贱有异,输纳简选,事甚艰难,运送脚钱,损费实广,公廨出举,回易典吏,因此侵渔,抚字之方,岂合如此”。此处提到的“文武内外官应给俸料、课钱及公廨料度、封户租调等”,分属四个方面:俸料应该是力役纳课这一块;课钱;公廨料度;封户租调。

于是作出如下规定:

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钱,以充防阁、庶仆、邑士、白直、折冲府仗身,并封户内官人俸食等料。既依户次,贫富有殊,载详职务,繁简不类,率钱给用,须有等差,宜具条例,并各逐便。

“率口出钱”包括王公以下、百姓以上的全体人口;这些人头钱充用防阁、庶仆、邑士、白直、折冲府仗身,这些内容都属于力役型待遇;还有封户内官人俸食等料,这是一群特殊官员的俸料和食料。

四、盛唐的俸禄制度

唐玄宗开元天宝时代是唐代治理的盛世。开元六年(718)七月秘书少监崔涵在《议州县官月料钱状》中又提出了老问题,就是停止放高利贷利息作为百官俸料的制度,改用正式国家赋税收入。道理与八十多年前的褚遂良几乎一样:

养贤之禄,国用尤先,取之齐人,未为剥下,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资。皇运之初,务革其弊,托本收利,以绳富家,固乃一切权宜,谅非经通彝典,顷以州县典吏,并捉官钱,收利数多,破产者众。散诸编户,本少利轻,人用不休,时以为便。付本收利,患及于人。

崔涵披露的捉钱利率是“五十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输,四千二百,兼算劳费,不啻五千”。唐初与盛唐不同的不是利率,而是如此沉重的负担,平民不堪负荷:“在于平人,已为重赋,富户既免其徭,贫户则受其弊。伤人刻下,俱在其中。”这一点与唐初富人通过捉钱令史途径入仕的担忧完全不同,现在是担忧民户破产。所以,他提出:“未若大率群臣,通计众户,据官定料,均户出资,常年发赋之时,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远,损有兼无,合而筹之,所增盖少,时则不扰,简而易从。庶乎!流亡渐归,仓库稍实,则当咸出正赋,罢所新加,天下坦然,什一而税,上下各足,不其远矣。”

崔涵的建议似乎没有下文,倒是在开元十年(722)连续的改革中我们看到了一系列回应性措施。首先是正月癸亥(二十一日)敕:“内外官职田,除公廨田、园外,并官收。又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公廨田、公廨园仍然由各官府经营,职田则要收回(据《通鉴》),职田所产生的用于官员俸料的收益则改为“以万户税钱充”,也就是以百姓的户税充,给付标准不变,仍然是“每月准旧分利数给”。次日,进一步公布:“是月甲子(二十二日),又敕王公已下视品国官及京官五品已下,每月别给仗身悉停”,代之以防阁、庶仆、白直、邑士与士力:

凡京司文武职事官五品已上给防阁,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以下给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县主(四十人)、特封县主(二十四人)。京官任两职者从多给。

凡州县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凡诸亲王府属并给士力,数如白直。

仗身,是北朝以来就有的随身卫士。《北齐书·平阳靖翼王高淹传》:“皇建初,为太傅,与彭城、河间王并给仗身、羽林百人。”防阁是在京文武职事官五品以上配备的人力资源,庶仆是六品以下官配备的人力资源。公主(包括郡主、县主)则给邑士。地方州县官按照品级给白直。亲王府属官配给士力,人数如同白直。

以上这些杂任色役,并不上番,只是纳课:“其防阁、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元不过一千文。防阁、庶仆,旧制季分;月俸、食料、杂用即月分,诸官应月给。”纳课的意思是当事人并不需要去当差服役,而是缴纳一笔代役钱,此钱谓之课。纳课的当事人,要么是因为你有此服役义务,要么是你由此可以获得做官的资格。

乙丑(二十三日),给出了细节之二:“命有司收内外官职田,以给逃还贫下户。其职田以正仓粟,亩二升给之。”也就是说此年正月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日,朝廷连续三天推出了官员俸禄的改革措施。目标是用普遍的纳课和正税地子来支付官员俸料钱。

到了六月份,职田地子也取消了:“初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官所给职田子,从今年九月已后,并宜停给。”

开元十年这次改革之后,玄宗在剩下的三十多年时间里,以开元二十四年(736)李林甫制定“长行旨”为界,对于官员的俸禄待遇与公务经费,作了如下的几项改革。

其一,开元二十四年之前的几项规定。

开元十六年(728)十一月敕,“文武百官俸料钱,所给物,宜依时价给”。这是很有优惠的,也就是说钱物都按照实在的市场价格给付。停止了八年的职田地子又恢复了,开元十八年(730)三月敕,“京官职田,将令准令给受”。同年九月,捉钱收利业恢复了,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薄税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及典正捉,随月收,供官人料钱”。捉钱的本钱是薄税一年获得。说明捉钱取利以供料钱,至少要一年后才能施行。次年四月的措施果然只涉及职田问题,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诸州县并府镇戍官等职田,四至、顷亩,造帐申省,仍依元租价对定,六斗已下者依旧定,以上者不得过六斗。”限定了职田出租的最高租额,亩不过六斗。

其二,开元二十四年,李林甫推行“长行旨”简化了全国缴纳赋税的手续与标准,在俸禄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合并各种收入为一个品种“月俸”。

开元二十四年六月敕:“百官料钱宜令为一色,都以月俸为名。各据本官,随月给付。其贮米宜令入禄数同申,应合减折及申请时限,并依常式。”下面列出的数目是官员收入总数,比如说,一品总收入是 31千,其中分为四项:月俸 8千、食料 1.8千,防阁 20千,杂用 1.2千,总数恰好是 31千,这就是料钱。可见,所谓料钱包括四项:月俸、食料、力役(防阁)、杂用。

一品三十一千(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防阁二十千、杂用一千二百文)

二品二十四千(月俸六千、食料一千五百、防阁一十五千五百、杂用一千文)

三品十七千(月俸五千、食料一千一百、防阁一十千、杂用九百文)

四品一十一千八百六十七文(月俸四千五百、食料七百文、防阁六千六十七文、杂用六百文)

五品九千二百(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防阁五千、杂用六百文)

六品五千三百(月俸二千三百、食料四百、庶仆二千二百、杂用四百文)

七品四千五十(月俸一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庶仆一千六百、杂用三百五十文)

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月俸一千三百、食料三百、庶仆六百二十五、杂用二百五十文)

九品一千九百一十七(月俸一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庶仆四百一十七、杂用二百文)。

从上面的诸项数字中,可以看出,防阁的费用占了大头,超过了月俸和其他费用的总和。但是,六品到九品的庶仆则不同,其费用普遍低于月俸,占比较小。此外,百官的待遇“料钱”被分为四项:月俸、食料、防阁(或庶仆)、杂用。食料应该是在公厨的伙食费标准,未必发放给本人。防阁(或庶仆)应该是人力勤务费用,是用来雇佣人员服务的费用。杂用是否包括纸笔办公费用,可以再讨论。但是,只有月俸是属于官员的个人收入,其他三项只能算按照官员职位标准发放的办公费用。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月俸标准,相差以千计,食料标准则以百计。从食料总数看,少则数百文,多则一贯多,只能用于公厨补贴。

其三,开元二十四年之后的改革。

“长行旨”施行之后,有关俸禄制度方面也进行了若干修补,涉及以下内容。

首先是职分田方面。开元二十九年(741)二月敕,“外官职田,委所司准例仓中受纳,纳毕,一时分付,县官亦准此”。所谓“仓中收纳”,是指地方官府可以代替受纳职田地子于官仓。“纳毕,一时分付”,是说官仓收到后立即就分配给应得地子的官员。

同年三月敕,“京畿地狭,人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难周济。其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额,计应受职田,并于都畿给付。其应退地,委采访使与本州长官给贫下百姓。其应给职田,亦委采访使与所繇长官勘会同给,仍永为常式。”这条措施是要求在京畿长安的官员,若在东都洛阳任职,请退出在西京的职田份额,改为在东都洛阳按照同样标准领取。毕竟皇帝都需要就食东都,在东都的官员不占用西京的职田与地子,是最自然的了。但是,东都官员也许有家小仍在长安的,在东都收纳职田地子之后,自然也有运输问题。

天宝年间仍然继承开元末的职分田政策并进行修补。天宝元年(742)六月敕:“如闻河东河北官人职田,既纳地租,仍收桑课。田树兼税,人何以堪!自今已后,官人及公廨职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丝课。”官人职田可以理解,公廨职田当就是公廨田。

这条规定要求职田收入只限缴纳地租,不得征收桑田的课税:“田树兼税,人何以堪!”即使职田上有桑树也不得征税:“自今已后,官人及公廨职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丝课。”可以设想,职田、公廨田都属于公务费用,按照既定租率交地子。土地上的桑树很可能是租种者自行栽种的,另外收取桑田课税,就是逾制了。

其次,涉及两个职务的官员俸料钱收取规范。天宝二年(743)十一月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两给者,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准式亲王带京官任外官副大将军者、副使知军及政事京官兼内外官知政事,据文合兼给者,余并从一处给,任逐稳便”。京官带外官的俸料钱只能取一处。但是,有例外,就是“据文合兼给者”可以兼领双份俸料,这就是京官兼任的使职、京官知政事。还有一条涉及代替外官料钱的输送问题。天宝三载(744)三月敕,“郡县阙职钱送纳大府寺。自今已后纳当郡,充员外官料钱。不足即收正官料钱分。若无员外官,当郡分”。太府寺是长官国家财政的中央机构,国库就归其管辖。“百官之俸秩”的出纳节制,亦其分内之事。

再一点就是公廨钱问题。天宝五载(746)三月敕,“郡县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约计一载破十万丁已上,一丁每月戍钱二百八文,每至月初,当处征纳送县,来往数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充用。其应差丁充白直望请并停。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

我们前面提到,开元十年(722)曾敕王公已下、视品国官及京官五品已下官,每月配给的仗身力役全部停止,代之以防阁、庶仆、白直、邑士与士力。现在是取消地方上的官员和官署,即郡县官和公廨的白直,总数十万丁以上,每丁每月二百八文,一年就是二千五百文。与京官所给防阁、庶仆等纳课额相当。现在也加以减除,代之以“料钱加税充用”。郡县官人及官署(公廨),都有很多当差的事,这些都作为丁役分配给民丁,很可能是比较富裕的民丁,全国达到十万丁。他们通过纳课而免于服役。每到月初要上交二百零八文给县司,往来需要数日时间,扰民过甚。敕文要求停止白丁充白直,好处是“一免百姓艰辛,二省国家丁壮”。是不是免掉百姓艰辛不好说,因为这并不是免役,而是改变他们的役使用途。“二省国家丁壮”则是实在话,因为这些丁壮可以用作他处。

最后是员外官收入正规化的问题。

员外官一直是唐代行政中的特殊问题。政府给各级官署的正员官名额有限,官署事务却需要更多的人手才够,于是,各地就设置了若干员外官。这种临时的官员,没有编制,但是不能没有待遇,于是,朝廷需要对此作出规范。员外和员外同正员,这两者在俸禄上是有区别的:“其加同正员者,唯不给职田耳,其禄、俸、赐与正员同。单言员外者,则俸禄减正官之半。”“诸内外员外官同正员者,禄、俸、赐会、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员;其不以同正员者,禄、赐、食料亦同正员,余各给半。职田并不给。”“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谓之月俸……员外官带同正者,不减正员官食料钱,不带同正者减半。”天宝十一载(752)十二月敕,“诸郡员外官无阙职处,均取正官料给。钱数不定,颇为劳烦。自今已后,阙料官收,员外官依式取官钱准给”。过去员外官取正员官料给,可是“无阙职”则正员官料给就会“钱数不定”,或有或无,或多或少,“颇为劳烦”。这次朝廷变大方了:“依式”取官钱准给。实际上是收支两条线:阙官料钱收归官府,员外官的料钱则从官府经费中支给。

开元初年,曾下诏给致仕官员送温暖。天宝十二载(753),已经细致到职田地子的运送问题了,据说是杨国忠的主意。这年十月敕:“两京百官职田承前佃人自送,道路或远,劳费颇多。自今已后,其职田去城五十里内者,依旧令佃人自送入城。自余并限十月内,便于所管县并脚价贮纳,其脚价五十里外,每(?亩)各征二文,一百里外不得过三文,并令百官差本司人请受。”杨国忠当时初代李林甫主政不久,急于邀誉讨好。

在安禄山叛乱的前几个月,天宝十四载(755)八月,朝廷给在京百官加薪:“敕,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员官,既亲于职务,可谓勤心。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阁、庶仆等,宜十分为率,加二分。其同正员官,加一分。仍永为例程。”正员官月俸即“俸食、杂用、防阁、庶仆”,加20%,同正员加10%。同时还做了释囚、减免百姓庸调等善事,“降死罪,流以下原之。免今载租、庸半。赐侍老米”。显然,官员加薪也是全部善政的一部分。

五、小结

唐承隋制,在俸禄制度方面有继承,也有发展。总体而言,隋及唐前期俸禄制度的变化,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隋及唐初时期、高宗武后时期、盛唐开天时期。

隋文帝时期俸禄钱的四个方面都陆续出台了措施,永业田作为权益限度姑且不论(因为并不实授其田),职分田、公廨田(钱)、禄米、禄力(手力课)的措施依次推出。唐朝前期逐一继承并且加以改进(例如,隋代九品官无禄,唐初正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又如,隋代禄米数额比较高,唐代比较低)。高宗武后时期,是俸禄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时期,这种变化不完全表现为项目的增减,而是俸料钱来源的变化,如“其官人俸料以诸州租脚充”,不是从田亩出租中获取。当然,最重要的变化是乾封元年对于力役待遇及俸料钱的总体规范。开元天宝时期的俸禄改革随着李林甫开元二十四年“长行旨”的推行而进入一个总结性阶段。

几乎所有官员唐代俸禄的论述,都没有清晰地解释唐代官员俸禄的两重用处,用于官员的薪资和用于官署的公费是不同的内容,尽管它们在食料、杂给之类开支中常常以官员的名义计算。自从开元二十四年把官员的月俸、食料、防阁(或庶仆)、杂用合并为了俸料一项,总钱额也有确定,但是,这些项目仍然存在,并且分项计费。只是把总名目统一了一下,叫“俸料”。安史之乱前一年给官员们涨薪20%或10%,也还是依这几个名目分别计算的。这是我们研究唐代俸料钱的时候要特别予以关注的。

(本文承诸生吴姚函、张恩泽、唐瑾帮忙校阅,并纠正错误。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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